首页 > 医疗

医疗

问题 1 「医疗」在留资格是做什么样职业的人符合?

问题 2 列举了作为具体职业医师、牙科医师、药剂师等,可是从事这些职业的外国人,在外国没有资格,在日本必须取得资格吗?

问题 3 看护福利士(看護福祉士)、社会福利士(社会福祉士)、家庭服务员(ホールヘルパー)等持有关于高龄者看护的资格的外国人,可以以「医疗」在留资格在日本工作吗?在养老院等从事看护业务的情况,是否符合「医疗」在留资格?还有,在医院从事看护业务的情况又是怎样的?

问题 1 「医疗」在留资格是做什么样职业的人符合?

对于持有在留资格「医疗」在本邦可进行的活动,入管法附表第1中的2医疗项揭示栏中规定的「从事持有医师、牙科医师其他法律性资格的人才能行使的医疗相关的业务活动」。 具体如,医师、牙科医师、药剂师、保健师、助产师、护士、准护理士、牙科卫生士、诊疗放射线技师、理学疗法士、作业疗法士、视能训练士、临床工学技师以及假肢装具师符合。

 

问题 2 列举了作为具体职业医师、牙科医师、药剂师等,可是从事这些职业的外国人,在外国没有资格,在日本必须取得资格吗?

在问题1持有「医疗」在留资格可进行的活动,已说明了入管法的规定。在此所说的「持有法律性资格」的「法律」,是日本国的法律。比如,当该外国人即使持有本国或第三国法律上认可的资格,而没有日本国认可的资格的场合也是不可以从事此活动的。

 

问题 3 看护福利士(看護福祉士)、社会福利士(社会福祉士)、家庭服务员(ホールヘルパー)等持有关于高龄者看护的资格的外国人,可以以「医疗」在留资格在日本工作吗?在养老院等从事看护业务的情况,是否符合「医疗」在留资格?还有,在医院从事看护业务的情况又是怎样的?

关于在留资格「医疗」标准省令中限定性的列举了「医师、牙科医师、药剂师、保健师、助产师、护士、准护理师、牙科卫生士、诊疗放射线技师、理学疗法士、作业疗法士、视能训练士、临床工学技师以及假肢装具师」,现在在这些资格中「看护福利士(看護福祉士)」、「社会福利士(社会福祉士)」、「家庭服务员(ホールヘルパー)」的资格不包含在内。 然而,平成18年9月9日(2006年9月9日),日本和菲律宾签署了「日•比经济连携协定(日比EPA)」。 据此,以日本法律为基础希望取得看护福利士(看護福祉士)」资格的菲律宾人在满足一定要件的场合,基于取得国家资格前的雇佣契约,在国内的看护设施研修就劳或在培训机构为学习而在留﹑取得国家资格的情况,在日本国内的看护设施作为看护福利士(看護福祉士)就劳活动的在留都是被承认认可的。 还有,国家资格取得前,取得后,在留资格是「特定活动」,国家资格取得前的在留期限是4年或培训课程结束为止,资格取得后的在留期限没有上限的特别规定。

 

⇓⇓签证方面有不清楚的事情请咨询专家
诚信国际行政书士事务所 045-263-6880

外国人の在留許可申請・会社設立・許認可申請のことならシンシア国際行政書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