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
问题 1 符合「留学」在留资格的,是通过什么样的学校的人?
问题 2 听说通过日本语言学校的人有符合「留学」在留资格的,那是什么样的情况?
问题 3 大学的法学部毕业,在商社以综合职入社的情况,由「留学」转为「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在留资格变更可以吗?若是以一般职位入社的话是怎样的?
问题 4 不是4年制大学,是2年制短大毕业的学生也可以在日本就职吗?
问题 5 专门学校毕业,取得「专门士」称号的留学生在日本就职可以吗?毕业后回国,因有新的工作就职,可以再进入日本国吗?
问题 6 现在是在大学4年级理工学科学习,毕业后预定在人才派遣公司就职,从那个公司再被派到别的公司,在别的公司以计算机技术人员的身份工作,与人才派遣公司签订的契约是1年,工资是派遣公司发出,这样的形态可以就职吗?
问题 1 符合「留学」在留资格的,是通过什么样的学校的人?
符合在留资格「留学」的活动是,下面揭示的在日本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活动。 ① 大学或这样的机构 ② 专门学校的专业课程 ③ 对在外国12年学校教育完成的人,为进入日本大学学习进行教育的机构 ④ 高等专门学校 以上教育机关接受教育的场合,对通过专业夜间学习,或接受网络教育的学生,「留学」在留资格不被认可。 但是,对于夜间大学后面阐述也有作为「留学」被认可的场合。 (注)大学含有大学别科、专科、短期大学、大学院、大学附属的研究所等,还有,作为大学类的机关有水产大学、航空大学、防卫大学等。
问题 2 听说通过日本语言学校的人有符合「留学」在留资格的,那是什么样的情况?
在日本语教育机构中专修学校的专修课程(限定在有法务大臣规定的部分),专门接受日语教育的场合。 具体性的是,告示的「基于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项第2号中留学及就学的在留资格标准规定认定的日语教育机构等的案件」(以下称「留学•就学告示」)第2号中附表第1中揭示的日语教育机构接受的教育的场合,不是「就学」而是成为「留学」的在留资格。
问题 3 大学的法学部毕业,在商社以综合职入社的情况,由「留学」转为「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在留资格变更可以吗?若是以一般职位入社的话是怎样的?
与综合职还是一般职位没关系,在预定就职的商社从事的职务内容: ① 与日本的公私机构签署的契约为基础进行的法律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其他的人文科学领域所属的必要知识的业务 ② 翻译、海外业务、商品开发等,必须有外国文化基础的思维或感受性的业务。 从事上述的的活动被认可,经过一定的审查可通过「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在留资格申请变更许可。
问题 4 不是4年制大学,是2年制短大毕业的学生也可以在日本就职吗?
在入管法中作为「大学」符合特定条件的场合除外,4年制大学、短期大学、大学院都涵盖在内,即使是2年制大学毕业的学生,在日本公司从事按入管局规定的就职业务可以就职。
问题 5 专门学校毕业,取得「专门士」称号的留学生在日本就职可以吗?毕业后回国,因有新的工作就职,可以再进入日本国吗?
平成7年(1995年)1月开始,对满足一定要件的在专门学校学习完了的人,给予「专门士」称号,作为专门学校的职业实务教育机构的地位明确加强等,从平成9年(1997年)7月开始学习完我国专门学校的专门课程,取得「专门士」资格的人,提出以就职为目的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的情况,此人所进行的活动,限定在符合「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可以就劳的在留资格为前提,勤务公司的业务内容与专门学校学习的内容被认为有关联性的时候,在留资格变更可以被许可。 然而,在专门学校学习的专业取得的资格,其资格在入管法中外国人不可以工作就劳的业种的资格的情况(例如:「理发师」、「美容师」、「牙科技工士」等),专门学校毕业后从事他的业务相关的活动不可以,这是必须注意的。 还有,在日本的专门学校毕业后,一旦回国的外国人,因有新的工作就职而入国的情况,在日本进行的活动按入管法附表第1中在留资格的预选栏中规定的活动相符合的基础上,还必须要适合标准省令预选栏规定的登陆要件。比如「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或「技术」的在留资格相关的标准省令中,因有「大学毕业或接受过与其同等以上的教育」学历的要件规定,即使取得「专门士」称号的人,仅此项就与该学历相关的标准不符合。
问题 6 现在是在大学4年级理工学科学习,毕业后预定在人才派遣公司就职,从那个公司再被派到别的公司,在别的公司以计算机技术人员的身份工作,与人才派遣公司签订的契约是1年,工资是派遣公司发出,这样的形态可以就职吗?
被经营劳动派遣业务的公司(以下称「派遣元」)雇用,并且被派到其他企业(以下称「派遣先」),可以工作就职。但要确定要工作的外国人的派遣先,派遣期限及预定职位,并且必须是以专职职员被雇用。 再有,对于派遣元要雇用的外国人预定职务相关的种类,「确保劳动派遣事业合理运营以及派遣劳动者就业条件完备等相关的法律」(以下称「劳动派遣法」)为基础的受到厚生劳动大臣许可的工商业者(一般派遣事业涵盖在内)或要雇用的外国人的预定职务内容相关的工商业者,基于劳动派遣法向厚生大臣提出申报的工商业者(特定劳动派遣事业者涵盖在内),这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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